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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案律师上诉代理意见
chenrong 发表于 2008-3-15 15:49:00

                                         权证案律师上诉代理意见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 荣 律师

     应投资者要求,现将权证案律师上诉代理意见发表如下: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中生有。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公告14均在有效期内充分、明确提示投资者机场JTP1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1215日”。但事实是:此处公告1即“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之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通篇没有任何“最后交易日为20061215日”的文字表述。请一审法院指明如此表述在第几条第几款?“充分、明确”本应建立在真实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在此却成了一审判决空洞无物甚至无中生有的杜撰。

 

二、  一审判决认定证据明显偏颇。

一审判决采用偷梁换柱、指鹿为马的手法认定证据。判决将广东机场集团的公告2342006320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权证行权的提示公告》、20061213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I’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061214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中‘机场JTP1 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1215日作为信息披露已充分、明确的依据。但事实十分清楚,上述三项公告主题和标题均为终止行权的公告,而最后交易日的内容表述仅仅是隐匿在内容繁杂的一大堆文字之中。其情形和效果如同不法商贩在贩卖水果时粗看标价为每斤1元,但近前细看,硕大的“1”后面还有一个细如米粒的“0”字,这究竟是1元还是10元,消保委明确指出这是欺诈和误导。权证投资者期盼着这样的消保委,期盼着公正的裁判。此外,行权公告和最后交易日公告在时间点和内容上都有着重大的区别,把二者混淆和等同起来,完全是不法商贩的逻辑。一审判决的认定纯属偷梁换柱,指鹿为马。

三、  一审判决为被告免责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1、白云机场系机场“JTP1”标的证券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第58条、59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是上市规则》的规定,白云机场应当对作为公司股票衍生品种的权证交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但一审判决却不予认定其责任,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2、上交所不仅制定的权证交易规则存在较大不足,而且对广东机场集团在权证发行、上市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当和过失未及时进行有效监管,理所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一审判决却故意混淆上交所的日常工作和本案所涉特定监管的义务和责任,对上交所给予免责认定,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一审判决归责逻辑荒唐。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进行权证交易的品种和次数非常频繁,据此应当认定原告对于权证交易的规则和风险已经有能力和交易经验”,因此,其主张三被告赔偿损失与“原告自身的交易能力不符”。 一审判决如此荒唐认定责任令人匪夷所思。

首先,原告进行权证交易非常频繁,在其它权证交易品种上从未错失最后交易日这一特定时间,即使产生损失也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但原告从未把损失的责任推向权证发行人。而唯独白云机场权证的损失不同于市场交易中产生的正常风险所造成,而是发行人及相关单位信息披露存在不明确、不完善、不准确等过失而造成。而一审判决的逻辑是:因为原告进行过多次交易,所以 应当懂得规则而自行承担责任。而现实是:被告不告知或告知形式存在重大缺陷,原告如何知道?实际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连有经验的投资者都因被告过失而造成损失,更何况那些更多的经验不足的投资者,这更说明被告确实存在严重过失和责任。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与自身交易能力不符。在此,投资者具有一定交易能力反而成了一审判决为被告洗脱责任的挡箭牌。按此逻辑,凡有投资或财会专业知识,一旦是因买入虚假陈述公司股票而遭到损失,将因其未能事先识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造假等虚假陈述的行为,即使投资受到损失,也将因其“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只能咎由自取自行承担损失。因投资者具有一定的交易能力而成为过错者的免责的依据,这种理论闻所未闻,是极其荒唐和有害的。

原告认为:一审判决唯大不唯小、唯官不唯法、唯上不唯下、唯企不唯民;是以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而维护“大企”、“名企”、“官企”利益和颜面;损害中国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损害和谐社会基础;丧失法律应有的公平和正义原则为代价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鉴于一审判决违反事实和法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据事实和法律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撤消(2007)沪一中民(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并予以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Re:权证案律师上诉代理意见
qq丁一(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6-21 23:58:00
qq丁一(游客)现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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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权证案律师上诉代理意见
fd(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31 20:31:00
fd(游客)ok


Re:权证案律师上诉代理意见
漂流的冰山(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19 11:04:00
漂流的冰山(游客)坚持到底,永不放弃!为了全国,为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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