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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资法人变现 法人股侵权纠纷起
chenrong 发表于 2008-4-23 0:05:00

个人出资法人变现 法人股侵权纠纷起

20080407 03:20 中国证券网-


四川宏华股权纠纷立案
chenrong 发表于 2008-3-29 10:59:00
四川宏华股权纠纷立案 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光平 发布时间:2008-03-27 08:4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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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香港上市的宏华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宏华公司)57名职工股东诉部分股东剥夺职工股股权一案,已经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要求恢复权利

  在起诉书中,原告将宏华公司、香港宏海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弭等公司高管以及当时代表持股的11人共16名人告上法庭。57名原告提起的诉讼要求恢复股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红股、配股、分红等相应的股东权益。“该案已于去年底被法院受理,目前处于补充证据及相应调查阶段,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代理此案的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告诉记者。

  此前,原告股东曾向公司所在地法院四川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能立案。此后,原告股东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中院以“案情复杂,需研究”为由没有立案。于是,股东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案反映了小股东维护权利的艰难,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陈荣律师说。

  四川宏华集团3月7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发行价为每股3.83港元。在上市准备过程中,曾因股权纠纷未能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第一次聆讯。宏华集团的招股书披露,宏华集团就回购股份事宜与64名人士出现股权纠纷,其中57人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令状及申诉陈述书。
……


权证案律师上诉代理意见
chenrong 发表于 2008-3-15 15:49:00

                                         权证案律师上诉代理意见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 荣 律师

     应投资者要求,现将权证案律师上诉代理意见发表如下: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中生有。


……

证券打非诉讼的四大难点
chenrong 发表于 2008-2-24 14:52:00

                        证券打非诉讼的四大难点

2008年02月18日01:34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荣
  • 机构最新建仓

  自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发布实施以来,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取得了重大进展,投资者维权迎来了崭新的局面。

  一、纠纷呈现的几个特点

  在过去几年中,原始股非法发行,非法经营的状况虽然经过多次整顿打击,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部门分工职责不具体,导致打击的力度不强。非法证券活动几度沉渣泛起,愈演愈烈,投资者深受其害,却欲告无门。《通知》的下达,迅速改变了原先政策不明,界线不清的局面,给广大的投资者带来了新的希望。


……

公司强行回购职工股权不合法
chenrong 发表于 2008-2-8 16:16:00
公司强行回购职工股权不合法

中国证券报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律师

发布时间: 2007-12-20 08:34

字体: 放大
 
  读者来信:

  我们是四川一公司的出资股东,现在向你们反映我们被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蓄意非法强行剥夺我们职工股股权、严重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我们迫切希望能找到一个帮助小投资者说话的地方。

  律师说法:

  根据来函投诉的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公司少数人利用企业改制,严重侵犯职工股东合法权益的事件,并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此,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积极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职工作为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该公司在1997年由原企业改制时,因工商登记时注册资金不足,而由原企业工会分派指标给职工,要求以个人自愿出资形式在工会认购,由此职工通过工会持有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我们认为,虽然认购股权存在不规范之处,但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出资职工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无疑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1、从出资来源看,职工是该部分股权的实际出资者,本着谁出资谁持有的原则,这部分股权应当属于实际出资的职工个人所有。

  2、从股权凭证看,公司给每位出资的职工出具了职工股认购卡(凭证)。认购卡明确写清:“本人拥护公司章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永不退股”。2001年,公司又换发为出资证明(兼记录卡),卡上注明出资人、出资金额、股票号、记录卡号、股东留存字样及公司和董事长的签章。同时,公司股东名册上也明确记载为股东。上述书面凭证构成了职工作为公司股东的直接证据。
……

陈荣律师当选2008年度"维权之星"
chenrong 发表于 2008-1-19 15:39:00

                                           陈荣律师当选2008年度"维权之星"

投资者保护:与牛市一起成长 [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8-01-07 17:20 投资者保护:与牛市一起成长
——2007年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

2008年01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07年对于中国的证券投资者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维权之星

陈荣
  他代理的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案曾创下多个纪录。2006年年底,仍有部分投资者来电来函坚持要求起诉蓝田股份,考虑到蓝田案的诉讼时效客观上存在一定争议,为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的陈荣律师接受部分投资者的委托,再次起诉蓝田股份等被告。2007年,他最终成功说服法院,使法院在诉讼时效上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认定,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  生态农业案


……

证券“打非”利剑出鞘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步入正途
chenrong 发表于 2008-1-19 14:10:00
证券“打非”利剑出鞘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步入正途 [牟敦国 王刚斌]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8-01-15 09:04 证券“打非” 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步入正途


  2008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中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界定问题,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司法难题,加大了打击证券经营活动的力度,畅通了“涉非”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挽回经济损失的救济渠道,意义十分重大。这一《通知》的发布,将极大地推动本报多年来一直积极参与的原始股投资者维权行动。本期维权在线专版,邀请业内专家与律师,着力解读《通知》,为下一步投资者的维权行动作积极探索。
 

  吴弘:四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有待细化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是2008年证券“打非”领域的第一份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今年的证券打非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总干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请他对该通知作一个解读。
……


偷窥案相关报道
chenrong 发表于 2007-12-31 19:51:00
 

 

 

 

 

 

                                    我所律师就偷窥案进行相关调查。

 

附:相关报道

 

 

 

2007年12月28日 星期 五

 

 


被偷窥女孩搬离原住地

陈浩 王爱东

 

  本报讯 (记者 陈浩 特约通讯员 王爱东)本报12月18日、21日先后报道了借住在海宁路某号的小艳(化名)等女孩,被房东在卧室和浴室安装4个摄像头偷窥,之后获法律援助准备起诉。24日晚,被警方行政拘留7天的房东孙某获释回家,而在这之前,女孩们已分别找到了暂住地,搬离了那个令她们惊恐的地方。

  小艳等5人除了一个在30岁开外,其他4个都是“80后”,长得比较清秀,“房东在招租时特别注明‘限女性’,我们都是经过‘面试’的。”愤怒之余,小艳等人自嘲。此事给她们心理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未搬离的几天内,她们依旧觉得有一只眼在暗中看她们,半夜会被噩梦惊醒。她们到处找房子搬家,最终,在24日房东孙某获释前,分别找到了暂栖地。

  据小艳说,孙某被释放后,给她们打了一个电话,称自己“有病”,言语中有请求原谅的意思。之后,还发来手机短信,希望“和解”。


……

陈荣律师代理“偷窥”案受害人民事赔偿案
chenrong 发表于 2007-12-22 17:43:00
 

   

           陈荣律师代理“偷窥”案受害人民事赔偿案

 

  附:“偷窥”案追踪报道

新闻追踪
五姐妹已获法律援助准备起诉

陈浩 王爱东

 

  本报讯 (记者 陈浩 特约通讯员 王爱东)本报12月18日头版《石库门里上演真实版<偷窥>》一文有进展。目前,除了2名女孩不愿出面外,小艳(化名)等5姐妹已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昨天,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她们的法律援助申请,律师也开始准备案头工作。

  文章刊登次日一早,小艳通过电话联系了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荣律师,希望通过司法途径为自己和姐妹们讨个说法。但是因为她们都来自外地农村,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希望能获得法律援助。陈律师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是来沪女性务工人员,而她们遭受侵犯的性质比较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区中心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呼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特事特办,决定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陈荣律师这两天已在积极准备案头工作。他表示,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关于偷窥是否有罪,目前是一个法律空白。因此他认为,这个案子要追究偷窥者的刑事责任比较困难,只能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寻求突破。“偷窥者的行为已侵犯了几个女孩子的隐私权,对她们造成了一定精神伤害,因此受害者可以依法追究偷窥者的民事责任,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一定赔偿。”

   


陈荣律师为“偷窥”案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
chenrong 发表于 2007-12-22 17:01:00
陈荣律师为“偷窥”案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

   2007年12月19日,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接待了“偷窥”案受害人小艳(化名)等并为其提供义务法律咨询。

有关案情见媒体相关报道。

 

附:

 

七年轻女子租房而居 卧室浴室被“色”房东偷窥   2007 年12 月19 日 青年报  

          7名年轻女子借住在海宁路(近山西北路)某石库门屋内,不料在卧室和浴室内竟然找出了4个摄像头。东窗事发后,房东辩称是监视她们有没有在房间里烧饭。目前,摄像头已全部被拆除,闸北警方对房东作出拘留7天的处罚。

小丽(化名)等7名年轻女孩借住的是一户老式石库门房,她是第一个发现摄像头的。15日中午,小丽在浴室内擦头发,突然看到碗橱下方有一个东西似有反光。仔细一看,着实吓了一跳,一个摄像头被藏在一个旧音箱内,音箱前面有一个小孔。摄像头正对的方向,正是平时几个女孩洗澡的位置。

当天晚上,几个女孩到自己卧室仔细搜查,另发现这样隐藏的摄像头有3个,其中2个安装在卧室内,1个在檐下洗手池边。这时,7个女孩这才恍然大悟:“难怪搬进来时,房东千叮万嘱,叫我们别动搁板上的东西。”“他还在招租信息上特别注明‘仅限女性’,原来是怀有卑鄙企图啊!”

据小丽称,之前她就有所怀疑,隐藏在她房间里的摄像头,外面包着其他东西,原本堆在一人高的墙壁搁板上,和拖线板等东西杂乱地放在一起。但时间一长,它还是引起了小丽的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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